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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刑终204号

关于被告人曹可生、曹兴飞、康奇峰、刘勇、秦玉树犯受贿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曹一,曹二,康一,刘一,秦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终204号原公诉机关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一,。2014年5月1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二,男。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被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一,男。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被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一,男。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被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一,男。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1月10日被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佳县人民检察院以佳检诉刑诉字(2014)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一、曹二、康一、刘一、秦一犯受贿罪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佳县人民法院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佳刑初字第00074号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曹一、曹二、康一、刘一、秦一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佳刑重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曹一、曹二、康一、刘一、秦一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冬天,佳县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佳县住建局、纪检委、发改局、财政局,分两组对全县各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初验合格的危房改造户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佳县人民政府佳政办发(2011)第74号文件确定验收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25日,其验收职责为对各乡镇初验合格的危房改造户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也可以县乡两级检查验收,对于验收合格的住户签字核准。2011年12月被告人曹一、曹二、康一、刘一、秦一组成一个验收工作组,由曹一任组长,并且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时间开始对佳县北片十个乡镇及行政服务中心的危房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在验收期间,多次收受被验收乡镇或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从危房改造户手中收取的人民币共计183500元,其中收受佳县上高寨乡危房改造户的人民币30000元,该款由佳县上高寨乡工作人员通过银行打款转给被告人曹一母亲的银行账号,后由被告人曹一的妻子将该款取出。被告人曹一、曹二、康一、刘一每人得款6000元,秦一得款500元;收受佳县刘国具乡危房改造户的人民币35000元,该款是在验收人员与佳县刘国具乡进行验收工作座谈时,乡镇工作人员当场交给曹一,后五被告人平均分配,人均得款7000元(秦一的款由刘一捎给);收受佳县朱家洼乡白家焉村危房改造户的人民币2000元,该款由村干部交给验收组,因被告人秦一未去,该2000元被曹一、曹二、康一、刘一四人平均分配,每人得款500元;收受佳县方塌镇危房改造户的人民币14500元,该款是乡镇工作人员直接交验收组成员,在回家的路上平均分配,人均得款2900元,秦一未去,由康一将2900转交给秦一;收受佳县通镇危房改造户的人民币12000元,该款由通镇镇干部单独在车上交给曹一,曹先后两次将该款予以分配,曹一、曹二、康一、刘一、秦一各得款2400元;收受佳县朱官寨乡危房改造户人民币10000元,该款是乡镇工作人员直接交验收组成员,后被五被告人平均分配,各得款2000元;收受佳县兴隆寺服务中心危房改造户的人民币30000元,该款也是乡镇工作人员直接交验收组成员,曹一、曹二、康一、刘一各得款6000元,秦一得款2000元;收受佳县官庄行政服务中心人民币30000元,该款是乡镇工作人员在佳县新华宾馆直接交验收组成员,当时在场的有部分验收工作人员,后五人各得款6000元;收受佳县金明寺镇危房改造户的人民币20000元,该款是乡镇工作人员在佳县一饭店吃饭时直接交验收组成员,当时在场的有部分验收人员。被告人曹一、曹二、康一、刘一人各得款4000元,秦一得款2000元;另外曹一又直接给秦一1400元(内有通镇给其的400元)。综上,被告人曹一得款36800元;康一得款36800元;刘一得款36800元,秦一得款26800元。五被告人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五被告人将涉案的受贿数额款上交于佳县人民检察院。又查明,2014年5月9号上午,被告人曹二、康一、刘一、秦一主动到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任职情况说明,证明五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居住地点,在国家机关任职情况。2、佳县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佳县公安局拘留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佳县公安局逮捕证,佳县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取保决定书,证明对五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立案决定书,证明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11日对曹一、秦一、曹二、康一、刘一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佳政办法(2011)74号)文件,证明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佳县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组织佳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监察局,分两组对各乡镇及行政服务中心初验合格的危房改造户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有关验收事项具体通知的事实。5、佳县财政局文件(佳政财社专发(2012)10号),证明佳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通知及发放款项帐据凭证,根据《佳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佳县住建局《关于2011年度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结果的报告》文件,2011年度共验收新建改造户779户,维修改造户564户,并按标准下达补助资金1144.2万元,通过农民种粮直补卡发放到户的事实。6、佳县住建局支出的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下乡及租车补助表,证明曹一、秦一、曹二、康一、刘一领取20天补助款每人2000元的事实及陕KV35**车辆补助款由曹一领取6000元的事实。7、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记帐凭证、转帐汇款凭条,证明2011年12月11日杨二从其帐户取款人民币30000元,于同日将30000元打入王一(曹一的母亲)的帐户,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曹一的妻子刘保平从王一的帐户中取出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8、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证明2014年6月3日扣押曹一涉案款人民币37200元;扣押秦一涉案款人民币37200元;扣押曹二涉案款人民币37200元;扣押康一涉案款人民币37200元;扣押刘一涉案款人民币37200元。9、佳县住建局局长王二的证言,证明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检查验收的具体情况。10、证人刘二的证言,证明根据惠农卡通发放流程,将财政局给惠农卡通账户拔付的2011年危房改造补贴款11442000元,分7次按危房改造补助补贴清册明细表发放下去的事实。11、证人杨二、陈二的证言,证明曹一为组长的验收组与2011年对佳县上高寨乡危房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后他和杨二一起将30000元人民币打入曹一提供的卡号(271010110110900016****,户名王一)。12、证人刘三的证言,证明2011年冬天,县上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他们村,有两户危房户怕验收组验收不上,每户给了1000元,他将2000元给了陈二,让陈二给验收组人员,后陈二说这些钱都给了验收组,后这两户人家收到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3、证人刘四的证言,证明2011年冬天,县上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他们村,他家有6孔窑洞怕验收组验收不上,他给了刘三1000元,让他给验收组人员,后他家的房子就验收上了,危房改造补助款6000元都顺利给他打进了卡里。14、证人徐四的证言,证明2011年冬天,县上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他们村,他村有七户危房户怕验收组验收不上,每户收了1000元,他将收起的钱给了陈二,让陈二给验收组人员,陈二说这些钱都给了验收组,后这几户人家收到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5、证人徐三的证言,证明2011年冬天,县上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他们村,他家有4孔窑洞怕验收组验收不上,他给了徐四1000元,让他给验收组人员,后他家的房子就验收上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0000元都顺利给他打进了卡里。16、证人白三的证言,证明2011年以曹一为组长的验收组一行五人对刘国具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后在他的办公室薛三将向改造户收取的35000元钱给了验收组的曹一。17、证人磨三的证言,证明2011年县上组织的验收组对刘国具乡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后在白三的办公室,薛三就将他从改造户手中收取的35000元递给了白三,白三就将钱给了验收组的曹一,当时验收组其他人也都在场。18、证人薛三的证言,证明2011年冬在白三的办公室,他将从危房改造户手中收取的35000元钱递给了白三,白三就将钱给了验收组的曹一,当时验收组其他人也都在场。19、证人白二的证言,证明2011年冬天,县上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他们村,村里共有10户危房户,验收完后在他村的办公室吃饭,饭后他将2500元给了曹一(怕验收组验收不上),后危房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陆续都给打进了卡里。20、证人白一的证言,证明2011年冬天,县上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朱家洼乡白家焉村,验收完后曹一给了他500元,说是村队干给每人500元辛苦费,后他将曹一给他的500元给了白二,让他退给村民。21、证人李一的证言,证明大约在2011年的12月份,县上对方塌危房改造工作验收,县上验收组来了四个人,他就带他们去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有的危房改造户给了些钱,说这是1000元你们拿去吃饭,有的给了800元,也有的给1500元到1600元,有的没有给过。危房改造户把钱都放在档案袋里,当时他们谁也没有数,验收组的人员看见没有说什么。验收完后,天已经黑了,验收组在乡政府民政办办理手续,他顺便把钱整理好后共计14500元给了曹一。22、证人李二的证言,证明2011年的12月份,县上危房改造验收组曹一等4人来到方塌镇,验收完毕后,李一将14500元给了曹一。23、证人方二的证言,证明2011年冬天,县上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他们村,他家有5孔窑洞怕验收组验收不上,他给了李一600元,让他给验收组人员,后他家的房子就验收上了,危房改造补助款6000元打进了银行卡内。24、证人杨二的证言,证明2011年冬天,县上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他们村,他有3间旧砖房怕验收组验收不上,他给了李一800元,让他给验收组人员,后他家的房子就验收上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2000元打进了银行卡内。25、证人王三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危房改造验收组来通镇进行验收,带队的是曹一,其余的四人他记不清了。有些危房改造户怕验收不起就给了些钱,他记得收了12000元。过了段时间,他来到佳县顺便就把收受来的12000元钱给了曹一。26、证人李五的证言,证明2011年佳县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兴隆寺行政服务中心,由住建局副局长曹一带队共计五人。验收完后在乡上康五办公室他们将从农村危房改造户手中收的30000元钱给了曹一。27、证人康五的证言,证明2011年佳县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组一行五人来到兴隆寺行政服务中心,由住建局副局长曹一带队。验收完后在他办公室,李五将从农村危房改造户手中收的30000元钱给了曹一。28、证人王六的证言,证明2011年佳县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朱官寨乡,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验收,验收完在乡上开完座谈会后,在他办公室里,当时符六乡长也在,康六就将他向改造户收取的10000元递给了他,他就将钱给了验收组的曹一,当时曹一就把钱给验收组的人员分了。29、证人符六的证言,证明2011年佳县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朱官寨乡,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验收,验收完在乡上开完座谈会,然后在王六的办公室里,康六就将他向改造户收取的10000元递给了王六,王就将钱给了验收组的曹一。30、证人康六的证言,证明2011年佳县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朱官寨乡,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验收,验收中有的农户给钱,他就收起了,验收完在乡上开完座谈会后,当时书记、乡长都在,他将向改造户收取的10000元递给了王六,王将钱给了验收组的曹一。31、证人徐六的证言,证明2011年佳县危房改造验收组来到官庄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验收,他就派了乡干部郭六陪同验收组进行验收,后在佳县新华宾馆郭六将向改造户收取的30000元给了验收组的曹一。32、证人郭六的证言,证明2011年县上来了四个人,验收官庄危房改造工作,带队的是住建局曹一,验收完后,他从各村队干收回给验收组的好处费共计30000元。后在新华宾馆当着徐六和牛宏伟的面,他将30000钱给了曹一。33、证人张六的证言,证明2011年佳县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组来到金明寺镇,当时县上验收组来了五个人,带队的是住建局的曹一,其他四人是纪检委的秦一、财政局的康一、发改局的曹二、住建局的刘一。验收完后,他听说有些村队好像给过验收组钱。过了段时间,他们来到佳县,叫验收组的曹一和刘一在梨园酒家吃饭,在吃饭期间,石六拿出20000元给了验收组的曹一。34、证人石六的证明材料,证明2011年他和张六配合县上组织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当时县上验收组来了五个人,带队的是住建局的曹一,其他四人是纪检委的秦一、财政局的康一、发改局的曹二、住建局的刘一。验收开始后,有些农户怕验收不起就把钱给了村干部,村干部又把钱给了他。过了段时间,他们来到佳县,叫验收组的曹一和刘一在梨园酒家吃饭,吃饭期间他拿出20000元给了验收组的曹一。35、被告人曹一的供述,证明2011年冬天,当时县主管领导田再兴县长召集有关部门开会,会上决定抽调县上4个部门(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纪检委)共10人、分两组(南、北片)对全县的危房改造进行验收,并且由各乡镇协助配合,住建局拟由副局长马继魁负责南片,他负责北片,县上也同意了,验收完后要给局领导进行汇报。北片包括10个乡镇:上高寨、刘国具、方塌、王家砭、通镇、朱家洼、兴隆寺、朱官寨、官庄、金明寺。验收人员具体有:纪检委的秦一、发改局的曹二、财政局的康一、再就是住建局的他和刘一,一行共5人的验收工作组,当时司机是他。在验收期间,由于他思想觉悟低,法律意识淡薄,有一部分乡镇给了他们验收组成员一些辛苦费,他们也就收了,总共收受9个乡镇给他们的好处费18万多元,具体是:上高寨30000元,刘国具35000元,朱家洼4500元,方塌14500元,通镇12000元,朱官寨10000元,兴隆寺30000元,官庄30000元,金明寺20000元。各乡镇给他们验收组的好处费他们都是人人有份,除朱家洼镇白家墕村给的2500元没有给秦一分之外,其余的都平均分配了,他们4人每人拿了37200元,秦一拿了36300元,另外朱家洼镇白家墕村的2500元中,给了朱家洼镇政府参与验收的人员500元。上高寨危房改造验收结束后,乡上说要给他们每人5000元辛苦费,因为当时没有现金,杨二就说:“他给你把钱打在卡上,完了你给验收组的其他人”,他们都同意了,他就把他母亲信用社的卡号留给了杨二。过了几天,杨二给打电话说钱已经打在卡上了,打了30000元。他就叫他妻子将款取出来,在兴隆寺危房改造验收结束后,陆续给了他们4人每人5000元。他多留了5000元,还有通镇多留的2000元,一共是7000元,在整个危房改造验收结束后,在他办公室验收表上集中签字时,又把这7000元分给了他们,每人1400元。刘国具危房改造验收结束后,在书记白爱明的办公室进行了座谈。座谈时,乡长和参加验收的副乡长,还有他们验收组的人员(秦一不在)都在,白爱明现场给了他们35000元,在回城的车上,他们每人拿了7000元,秦一的他让刘一给捎去了。刘一把钱给秦一后,在他们快要验收完各乡镇危房改造时,有一次他们坐车去验收危房改造的路上,他问起给代捎钱的事,刘一和康一都说已经把代捎的钱给秦一了,当时秦一也在车上。朱家洼危房改造验收时,乡上没给过他们钱,验收完白家墕村后,村里的队干在村办公室给了他们2500元,当时秦一没有去,因为乡民政专干白一协助他们验收了,所以他们每人分了500元;方塌危房改造验收完后,在镇长办公室进行了座谈,座谈后镇长给了他们14500元,在回县城的车上,他们每人数的分了2900元。当时秦一不在,他让康一把钱给秦一代捎着。康一把钱给秦一后,在他们快要验收完各乡镇危房改造时,有一次他们坐车去验收危房改造的路上,他问起给代捎钱的事,康一和刘一都说已经把代捎的钱给秦一了,当时秦一也在车上,并当场说钱都收到了。通镇危房改造验收时,当时说好给他们每人2000元,最后实际给了他们12000元。第二天他给了组里其余4人每人2000元,秦一的是他把秦一叫到办公室给的,当时对他说:“通镇给了咱们每人2000元,应你的你也拿上”,秦一就拿上了,当时刘一也在场。他多留的这2000元和上高寨多留的那5000元,一共7000元,在整个危房改造验收结束后,在他办公室验收表上集中签字时,他又把这7000元分别分给了他们,每人1400元;兴隆寺危房改造验收结束后,天已经黑了,在书记康五办公室进行了座谈,当时验收组人员全部都在,康五给了他们30000元,每人拿了6000元。兴隆寺验收完后,来到朱官寨进行验收,验收完后在书记王六办公室进行了座谈,当时验收组的人都在。王六给了他们10000元,每人拿了2000元,给钱时镇长符六和民政专干康六也在场。官庄危房改造验收结束后过了几天,书记徐六和乡长牛宏伟叫他去佳县新华宾馆,记得他们验收组的5个人都去了,官庄民政专干郭六也在,郭六给了30000元,他们当场每人分了6000元;金明寺危房改造验收结束后,副镇长张六和民政专干石六来到佳县,叫他们去梨园酒家吃饭,他叫了刘一一起去,在吃饭期间,石六给了他们20000元,之后他给组里每人分了4000元。给秦一钱时,记得是有一天,他打电话约秦一见面,他从县委往政府走,自己朝县委走,在邮政楼对面遇上了他,就将金明寺给秦的那一份4000元钱给了秦,秦一也拿上了,事后他给曹二和刘一都说过。他将所得款在日常生活中开支了。36、被告人曹二的供述,证明2011年冬天,县上成立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领导小组,由佳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纪检委四个单位分别派员组成了验收工作组。当时验收工作组分为南、北片两个小组对全县的农村危房改造进行验收,他所在的小组负责县里北片10个乡镇的验收任务,验收组成员有曹一、秦一、康一、刘一和他,由曹一带队。之后,他们就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对刘国具、朱家洼、上高寨、通镇、王家砭、方塌、官庄、兴隆寺、朱官寨、金明寺这10个乡镇的危房改造进行了验收。在验收期间,他们收受过9个乡镇给他们的好处费,他拿了37200元,其中上高寨5000元,刘国具7000元,朱家洼900元,方塌2900元,通镇2000元,朱官寨2000元,兴隆寺6000元,官庄6000元,金明寺4000元,另外还拿过1400元,各个乡镇给他们的好处费验收组成员应该拿的是一样多。最先验收的是上高寨的危房改造工程,验收结束后。过了几天,曹一给了他5000元钱,说是上高寨给的。上高寨验收完后他们就到了兴隆寺,兴隆寺座谈结束后已经很晚了,他们就在那里住了一晚,曹一给了他6000元钱,说是兴隆寺给他们验收组的辛苦费,他知道人人有份,他也就拿上了。朱官寨工程验收完后,他们和书记王六在其办公室进行了座谈,座谈结束后,王六拿出10000元钱,说:“你们验收工程辛苦了,给你们验收组每人2000元”,说完就将钱递到了曹一手中,曹一当场给了他们每人2000元,给钱时他们验收组的人都在场,在场的还有乡上民政专干康六。方塌工程验收完后,在准备坐车回县城时,他看到曹一将钱递给了康一。路上曹一在开车,他坐在副驾驶座上,康一和刘一坐在后面,曹一让康一把钱拿出来,让他们每人数上2900元钱,他们就每人数了2900元,当时秦一没有去,曹一就让康一把钱给秦一代捎上。后来,在坐车去验收其他乡镇危房改造的路上,曹一谈起给代捎钱的事,刘一和康一都说已经把代捎的钱给秦一了,当时秦一也在车上。刘国具乡验收结束后,他们在书记白爱明的办公室进行了座谈,座谈后白爱明拿出些钱给了曹一,在坐车回县城的路上,曹一给他们每人分了7000元,当时秦一不在场,曹一让刘一给秦一代捎。刘一把钱给过秦一后,在坐车去验收其他乡镇危房改造的路上,曹一谈起给代捎钱的事时,刘一和康一都说已经把代捎的钱给秦一,当时秦一也在车上。朱家洼乡工程验收完后,乡上没有给他们钱,但是在验收完后,曹一给了他们每人500元钱,说是验收危房改造工程时,危房改造户给的钱。金明寺工程验收完后,进行了座谈,当时没有给他们钱,后来曹一电话联系给了他4000元。官庄的工程验收他没有去,验收完过了几天,曹一打电话让他去佳县新华宾馆,说:“人家来感谢咱们验收组的人来了”,他因有事没有去。后来,曹一在新华书店门口给了他6000元钱,说是官庄给的辛苦费。通镇工程验收结束后过了几天,曹一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他办公室,到他办公室后,曹一给了他2000元,说是通镇给他们的辛苦费。另外,全部危房改造验收工作结束后,在曹一办公室完善相关手续时,曹一还给过他1400元钱,说是上高寨和通镇给的钱分配后结余的。他将所得款在日常生活中开支了。37、被告人康一的供述,证明2011年冬天,县上决定抽调佳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纪检委四个单位共10人组成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又分为南、北片两个小组对全县的危房改造进行验收。他所在的小组负责佳县北片10个乡镇的验收任务,验收组成员有曹一、秦一、曹二、刘一和他,由曹一带队。随后他们就对刘国具、朱家洼、上高寨、通镇、王家砭、方塌、官庄、兴隆寺、朱官寨、金明寺这10个乡镇的危房改造进行了验收,在验收工作期间,他先后收取了各乡镇给的好处费共计37200元。其中,朱官寨2000元,方塌2900元,上高寨5000元,朱家洼900元,刘国具7000元,通镇2000元,兴隆寺6000元,金明寺4000元,官庄6000元,另外还有1400元。他们最初验收的是上高寨的危房改造,这次验收工作他们小组5人全都参加了。验收时,曹一说哪户行他就给哪户照相,验收结束后他们和书记杨二及其他人进行了座谈,当时乡上没有给他们钱。过了一段时间,曹一给了他5000元钱并对他说:“这是上高寨给咱们的辛苦费,每人5000元”,他也就拿上了。刘国具乡的验收工作秦一当时请假了没有参加,是他们4人负责验收的。验收工作结束后,在乡党委书记白爱明的办公室进行了座谈,乡长磨淑贤、民政专干薛三和他们4人都参加了座谈,会后白爱明给了曹一一些钱,表示对他们工作组的感谢。当天在回县城的路上,曹一给了他们每人7000元,秦一的7000元曹一让刘一给代捎着。刘一把钱给过秦一后,在他们坐车去验收其他乡镇危房改造的路上,曹一谈起代捎钱的事时,刘一说已经把代捎的钱给秦一,当时秦一也在车上。朱家洼的危房改造验收,当时乡上并没有给他们钱,曹一在回来的路上给了他500元钱,说是危房改造户给的。通镇的危房改造验收时,由副镇长王三配合,验收完后,过了几天,曹一给了他2000元,具体是在哪里给的他记不得了。方塌他记得是由乡民政专干协助验收的,验收完后,民政专干给了曹一一些钱,由于曹一要开车,曹一就在上车回城时将钱递给了他。在路上,曹一让他们每人数的拿了2900元,秦一由于没有去,所以他的那份曹一让他代捎。第二天他们下乡出发在政府门口附近等车时,遇到了秦一,他就将钱如数给交了秦。在坐车去验收其他乡镇危房改造的路上,曹一谈起给代捎钱的事时,他说已经把代捎的钱给秦一了,当时秦一也在车上。朱官寨镇的工程验收后,他们在书记王六的办公室进行了座谈,座谈后王六给了曹一10000元钱,曹一当场就给了他们每人2000元,给钱时他们5人都在场。兴隆寺服务中心验收完后,天已经黑了,他们就在那里住了一个晚上。当晚曹一在书记康五的办公室内给了他6000元钱,给了其他人多少他没有去过问,应该是和他的一样多。金明寺的危房改造验收了几天,最后一天他没有去,也没有参加座谈。验收结束后过了几天,曹一给了他4000元钱,说是金明寺给的感谢费,他也就拿上了,具体是在哪里给他的他记不清了。验收官庄行政服务中心时,官庄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人员当时并没有给他们钱,只是验收完后过了几天,曹一给了他6000元钱,说是官庄给的辛苦费。在全部验收工作结束后,在曹一办公室完善相关手续时,曹一还给过他1400元,说是其他乡镇给的钱分配之后结余的。应他拿的37200元钱愿意全部退出。38、被告人刘一的供述,证明2011年年底,在县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中,他们组负责佳县北片10个乡镇的验收工作,他们验收组组长是曹一,组员有秦一、曹二、康一和他,他主要是负责档案管理与数据汇总工作。具体验收过的乡镇有:朱家洼、刘国具、上高寨、王家砭、方塌、通镇、兴隆寺、朱官寨、官庄、金明寺。在验收工作中,除王家砭外,其他9个乡镇都不同程度地给过他们辛苦费,他们是人人有份,平均分配的,他拿了37200元,组里其他4人和他拿的一样多,每人也是拿了37200元。他们最初验收的是上高寨的危房改造,验收完后他们就回去了,过了几天曹一给了他5000元,说是上高寨危房改造验收上给的好处费,他也就拿上了。上高寨验收完后他们就去了兴隆寺,兴隆寺危房改造验收结束后,他们在那里住了一晚,晚上他正在看电视时,曹一过来给了他6000元,说是兴隆寺给的好处费,因为这是他第一次拿钱,所以他有点犹豫,但曹一说人人有份了,他也就拿上了。第二天,他们就去了朱官寨进行验收,验收完后,他们在书记王六的办公室进行了座谈,座谈结束后王六拿出10000元钱递给了曹一,曹一当场给他们每人分了2000元,当时他们验收组的人都在场,另外还有兴隆寺民政专干康六也在场。方塌危房改造验收完后,天已经黑了,在回县城的车上,曹一让康一把方塌给的钱拿出来,让他们每人数的分了2900元。当时秦一不在,曹一让康一把钱给秦一代捎着。康一把钱给秦一后,在他们快要验收完各乡镇危房改造时,有一次他们坐车去验收危房改造的路上,曹一谈起给代捎钱的事时,康一说已经把代捎的2900元钱给秦一了,当时秦一也在车上。刘国具危房改造验收完后,他们在书记白爱明的办公室进行了座谈,座谈结束后白爱明递给了曹一35000元钱,当时在场的还有乡长磨淑贤、民政专干薛三,他们验收组的成员除了秦一也都在。在回城的车上,曹一给了他们每人7000元,秦一当时没在,曹一就让他把钱代捎给秦一,第二天他就在政府门口附近(国华电脑门市)将7000元钱给了秦一。他把钱给过秦一后,在他们快要验收完各乡镇危房改造时,有一次他们坐车去验收危房改造的路上,曹一谈起了给代捎钱的事,他说已经把代捎的7000元钱给秦一了,当时秦一也在车上。朱家洼的危房改造他们验收了两次,验收完后,曹一在车上给了他们每人900元,当时秦一不在,所以就没有给他,后来曹一是否给过秦一,他不清楚。通镇危房改造验收完后过了几天,曹一在他们办公室给了秦一2000元钱,说是通镇危房改造验收中给的好处费,他也就拿上了。之后曹一把秦一叫到他们办公室给了秦一2000元钱,当时他也在场。官庄危房改造验收完后,过了一段时间,曹一让他去佳县新华宾馆,他也就去了。到了宾馆后,他看到有官庄书记徐六、乡长牛宏伟、民政专干郭六,还有他们验收组的曹一和秦一也在,曹二和康一是否在场他现在记不清了。当时郭六拿出30000元钱,书记徐六对他们说:“你们辛苦了,给你们一点辛苦费”,郭六就将钱递给了曹一,曹一当场就给了他们每人6000元。金明寺危房改造验收完后过了段时间,金明寺副书记张六,还有民政专干石六,在佳县梨园酒家叫他们吃饭,他和曹一就去了。在吃饭期间,石六给了曹一20000元钱,曹一给了他4000元。组里其余3人的钱是曹一后来给的,给过他们钱后,曹一还给他说过这事。在整个危房改造验收结束后,还有一次,曹一在他们办公室给了他1400元钱。后来在他们办公室汇总危房改造相关数据时,曹一还给了秦一1400元钱,当时他也在场。39、被告人秦一的供述,证明2011年的腊月,县上抽调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四个部门对全县的危房改造进行验收。当时分为南、北片两个小组,他被分到北片验收组,验收组由曹一带队,还有曹二、康一、刘一和他。负责验收的乡镇有:上高寨、兴隆寺、朱官寨、方塌、刘国具、金明寺、官庄、朱家洼、通镇、王家砭。在验收危房改造期间,有些乡镇给过他们好处费,具体给了多少他不清楚,他共拿了26800元。在验收上高寨的危房改造验后的几天,组长曹一给了他500元钱,说是乡上给的点门户。朱家洼的危房改造验收共两天,他只参与了第一天的验收,事后他们也没有给他什么,他也没有问。刘国具和方塌的危房改造验收工作他没有参加,但事后康一给他捎的方塌的门户2900元,刘一给他捎的刘国具的门户7000元。兴隆寺验收结束几天后,曹一给了他2000元,说是乡上给的。朱官寨他没有参加验收工作,在乡政府休息,事后曹一给了他2000元。金明寺镇验收完过了一段时间,曹一给了他3000元。官庄乡验收后的几个月,官庄乡的主要领导在佳县新华宾馆给了曹一30000元,曹一当面给了他们每人6000元,通镇验收完后的几天,曹一给了他2000元。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他记不清他们当中的谁给了他1400元,说的乡上给的钱结余了一部分,现在分给他。在验收过程中自己共从先后从曹一和其他人手中共拿过相关乡镇上给的门户26800元。40、佳县检察院关于五被告人受贿一案的情况说明,证明曹二、康一、刘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过程。秦一只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41、五被告人书写的供述材料,证明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同时证明曹二、康一、刘一于2014年5月9日向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的事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一、曹二、康一、刘一、秦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的职务之便,共同收受相关乡镇及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从危房改造户手中收取的人民币183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被告人曹一系组长,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二、康一、刘一、秦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一所持其不属于主犯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请求将其受贿数额中剔除其车辆维修费29000元,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曹一到案后能够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刑法上的坦白。被告人曹二、康一、刘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要件。被告人秦一在庭审中能够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一在侦查阶段以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侦查阶段将其涉案款全部上交检察机关,视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犯罪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二、康一、刘一具有自首情节又系从犯,且均在侦查阶段将其涉案款退交检察机关,视其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全案被告人曹二、康一、刘一、秦一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五被告人的受贿脏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应对其并处一定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曹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受贿赃款人民币3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曹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受贿赃款人民币3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康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受贿赃款人民币3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刘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受贿赃款人民币3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秦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受贿赃款人民币26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曹一上诉认为原审认定其放宽验收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与其他同案犯不属于共同犯罪,没有共同的犯意;认定其犯罪数额有误,应以实际所得认定。其属于自首,又主动积极退还赃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二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他们属共同犯罪有误,应以实际所得认定其犯罪数额。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康一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他们属共同犯罪有误,应以实际所得认定其犯罪数额。其属于自首,又能退还赃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一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增加了附加刑即10万罚金,违反了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秦一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他们属共同犯罪是错误的,对其量刑应以其本人实际所得受贿数额量刑,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曹一、曹二、康一、刘一、秦一犯受贿罪的事实正确、清楚,有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诉人曹一、秦一、曹二、康一、刘一的的户籍证明、任职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佳县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佳县公安局拘留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佳县公安局逮捕证,佳县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取保决定书、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佳政办法(2011)74号)、佳县财政局文件(佳政财社专发(2012)10号)、佳县住建局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下乡及租车补助表、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记帐凭证、转帐汇款凭条、佳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证人王二、刘二、杨二、陈二、刘三、刘四、徐四、徐三、白三、磨三、薛三、白二、白一、李一、李二、方二、王三、李五、康五、王六、符六、康六、徐六、郭六、张六、石六的证言、上诉人曹一、秦一、曹二、康一、刘一的侦查阶段的供述及曹二、康一、刘一自首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曹一、曹二、康一、刘一、秦一再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举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一、曹二、康一、刘一、秦一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的职务之便,共同收受相关乡镇及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从危房改造户手中收取的人民币18.35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曹一在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中系验收组组长。在验收工作过程中,五上诉人非法所收取的钱款,是由他人给予曹一后,再由曹一分配给其他四人。曹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曹二、康一、秦一、刘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上诉人曹二、康一、刘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曹一、秦一、曹二、康一所持本案不构成共同犯罪之辩解理由。经查,五上诉人在共同验收工作中,均接收了曹一所分配的钱款。其主观上均明知所收钱款的来源,是乡政工作人员及行政服务中心转来的危房改造户害怕验收不上而交的好处费。足见其五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构成的条件。故上诉人曹一、秦一、曹二、康一所持其不属共同犯罪,应以本人受贿数额量刑的辩解理由,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上诉人曹一、康一、刘一关于本案事实不清,其并未放宽验收条件、行贿人未查清之辩解理由。经查,本案的行贿人是农村危房改造户,五上诉人非法收取了由乡政工作人员转来的危房改造户害怕验收不上而交的好处费。其行为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的依赖。故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曹一、秦一所持其属于自首之辩解理由。经查,曹一不具有主动投案这一法定要件。上诉人秦一虽能主动到检察机关,但未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要件。故其上诉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上诉刘一辩解认为原审判决增加了10万元罚金的附加刑,违反了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之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修正后的刑法已对其主刑作出了更轻的判决,对于同时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所判决的罚金附加刑,并无不当。刘一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五上诉人所持请求二审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之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共同受贿的数额及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妥。上诉人曹一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案款全部退交检察机关,视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秦一能够主动到检察机关供述其部分犯罪事实,且在侦查阶段将其涉案款退交检察机关,视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又系从犯,故对其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上诉人曹二、康一、刘一具有自首情节又系从犯,且均在侦查阶段将其涉案款退交检察机关,视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三上诉人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标

审 判 员  罗 涛

代理

审判员  冯骥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姿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