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1838号
原告:哈利比亚提?哈里木,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6XX****XX。
委托代理人:达吾列提汗.阿依特哈力,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9XX****XX。
被告:夏传新,住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哈利比亚提.哈里木与被告夏传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夏传新于2015年10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利比亚提?哈里木的起诉。本案投递费84元,由原告哈利比亚提?哈里木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232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贵 翔
人民陪审员 曾 代 军
人民陪审员 布丽布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