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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1838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利比亚提哈里木,夏传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1838号

原告:哈利比亚提?哈里木,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6XX****XX。

委托代理人:达吾列提汗.阿依特哈力,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9XX****XX。

被告:夏传新,住奎屯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哈利比亚提.哈里木与被告夏传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夏传新于2015年10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利比亚提?哈里木的起诉。本案投递费84元,由原告哈利比亚提?哈里木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232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贵 翔

人民陪审员 曾 代 军

人民陪审员 布丽布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