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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财保25号之一

李金娥、郑新权与顾艳君、顾艳华、徐富阳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金娥,郑新权,顾艳华,顾艳君,徐富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财保25号之一申请人李金娥,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郑新权,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顾艳华,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顾艳君,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富阳,男,年龄不详,汉族。

申请人李金娥、郑新权与被申请人顾艳华、顾艳君、徐富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顾艳君所有的位于莫旗X楼X号楼X号房产(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莫旗字第号)予以保全。申请人郑新权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莫旗尼尔基镇X楼地下室东数第6间(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莫旗字第号)提供担保。现本院依法对其提供担保的房屋进行查封、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郑新权提供担保的位于莫旗尼尔基镇X楼地下室东数第6间(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莫旗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转移、买卖房屋。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秀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