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财保25号之一申请人李金娥,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郑新权,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顾艳华,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顾艳君,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富阳,男,年龄不详,汉族。
申请人李金娥、郑新权与被申请人顾艳华、顾艳君、徐富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顾艳君所有的位于莫旗X楼X号楼X号房产(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莫旗字第号)予以保全。申请人郑新权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莫旗尼尔基镇X楼地下室东数第6间(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莫旗字第号)提供担保。现本院依法对其提供担保的房屋进行查封、扣押。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郑新权提供担保的位于莫旗尼尔基镇X楼地下室东数第6间(房产证号为蒙房权证莫旗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转移、买卖房屋。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秀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