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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573号之一

纵横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纵横,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纵横,无职业。

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纵横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7813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