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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911号

崔某1、崔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某1,崔某2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911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1,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天津市富兰克电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代理人:白秀红,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生,天津一汽夏利有限公司内燃机制造分公司职工,住。

被执行人:崔某2,男,1960年1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海豚炭黑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崔某1与被执行人崔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代理

审判员  宋新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