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911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1,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天津市富兰克电机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代理人:白秀红,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生,天津一汽夏利有限公司内燃机制造分公司职工,住。
被执行人:崔某2,男,1960年1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海豚炭黑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崔某1与被执行人崔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志文
审 判 员 陈 鹰
代理
审判员 宋新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