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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执民字第1882号

王向华、朱国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向华,朱国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嘉平执民字第1882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华被执行人朱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嘉平商初字第008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国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国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国强(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5×××18的存款人民币6842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洪潮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承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