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4)汕金法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陈某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房产折价款余款5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房产,另经向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房产已被依法查封,另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05执3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旭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