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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初177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巨野县万顺加油站、王效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巨野县万顺加油站,王效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177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贾长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万顺加油站。

负责人:王效启,该加油站投资人。

被告:王效启。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巨野县万顺加油站、王效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福合

代理

审判员  岳晓艳

人民陪审员  王建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