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刑更3243号

罗郭清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罗郭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243号罪犯罗郭清,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郭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郭清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罗郭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郭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5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郭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郭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