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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5执恢67号

张多男与海南火车头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多,海南火车头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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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5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张多男,男。被执行人海南火车头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多男与被执行人海南火车头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秀劳人仲调字[2015]第3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南火车头物流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多男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29772元、执行费347元,共计30119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zzq0rrb4norud8aigt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林 林

审 判 员 聂 晓 桥

审 判 员 柯 田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 迎 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