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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4456号

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傅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傅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456号

原告: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钧,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傅诚。

原告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乾

代理

审判员  谷振龙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