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456号
原告: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钧,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傅诚。
原告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群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乾
代理
审判员 谷振龙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