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49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311号君逸大厦裙楼一层1-C、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777697。
主要
负责人:颜松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琼瑜、王心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陈随意,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陈随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伟代 审 员 张 亮
代理
审判员 魏鋆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为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