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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11235号

上海德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中铁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刘方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上海德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方辉,中铁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1235号原告上海德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钟仁海,董事长。被告刘方辉,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宁夏银川市。被告中铁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陶立新,总经理。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岳雪飞,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严芳,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方辉、中铁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方辉、中铁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00元由原告上海德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沈 澜

审 判 员  邵宁宁

人民陪审员  亓文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