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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3863号

杨进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863号罪犯杨进,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1)合法刑初字第6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6.193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9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杨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1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雪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