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934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被告刘俊廷。
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杰章
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
人民陪审员 朱培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