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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934号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刘俊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刘俊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934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被告刘俊廷。

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杰章

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

人民陪审员  朱培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