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谭志明,男,1972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苗学军,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1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学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砀山城南支行62×××19账户的存款344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洪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