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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591号

张素云与被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素云,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591号

原告:张素云。

被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

原告张素云诉被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张素云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张素云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房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