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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101号

张玉平与齐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平,齐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101号原告张玉平,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齐凤兰,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平诉被告齐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平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凤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张玉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丽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