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101号原告张玉平,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齐凤兰,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平诉被告齐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平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凤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张玉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丽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