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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663号

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同福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哈尔滨同福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南。法定代表人王玉璋,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同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5号何家沟小区F区1栋2单元5层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联众轻钢结构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同福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4,4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同福劳务有限公司无房产、无车辆、银行无存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广文

审 判 员  高冬梅

代理

审判员  韩艳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