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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604号

李秀昆与奥菲斯凯贰(大连)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昆,澳菲斯凯贰(大连)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昆,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11967********。

被执行人:澳菲斯凯贰(大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街4号(间数6-02)。法定代表人上岛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秀昆与被执行人澳菲斯凯贰(大连)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旅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4月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辽0212执604号案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澳菲斯凯贰(大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依法向大连市旅顺口区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澳菲斯凯贰(大连)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传龙

审判员  杨 科

审判员  李波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郝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