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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执908号

李建芳与金显马、曾灿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芳,金显马,曾灿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芳,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金显马,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曾灿妹,女,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李建芳与被执行人金显马、曾灿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金显马、曾灿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有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华滨路9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1××0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抵押80000元、黄德想抵押250000元),已于2015年6月11日被(2015)台玉执民字第1647号执行裁定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申请对查封房产的处置;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记录。现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不适于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21执9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姚文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成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