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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辖终91号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和平、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马和平,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3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和平。

原审

第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

原审

第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3号。

法定代表人:牛霆。

原审

第三人: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圣惠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吕安祥。

原审

第三人: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梁元松。

原审

第三人: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东路1号三鼎大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何美艳。上诉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和平、原审第三人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运城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湘0321民初1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提出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马和平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湘潭县。本案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文仕林

审 判 员  周 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