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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1187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申请执行廖开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席华川,段佐琴,廖开玉,伏程丽,安雄斌,张聪秀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张际训,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席华川,男,生于1970年2月12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段佐琴,女,生于1975年5月17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廖开玉,男,生于1969年3月10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伏程丽,女,生于1975年11月20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安雄斌,男,生于1968年7月22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张聪秀,女,生于1970年12月1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开玉、伏程丽、席华川、段佐琴、安雄斌、张聪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席华川、段佐琴、廖开玉、伏程丽、安雄斌、张聪秀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行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蒲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颜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