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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346号

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346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叶某,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世钧

人民陪审员  朱兴明

人民陪审员  张连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建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