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346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叶某,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世钧
人民陪审员 朱兴明
人民陪审员 张连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建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