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民初5010号

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建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010号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明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正阳,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中,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建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