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7执690号

邵勇与滨河办事处东王店小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勇,滨河办事处东王店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7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邵勇。

被执行人:滨河办事处东王店小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勇与被执行人滨河办事处东王店小学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陶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鹏

审判员 朱月强

审判员 魏衍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承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