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466号
原告: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53XXXX。住所地:昌吉市滨湖镇滨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刘阳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二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宏信大厦1307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尚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燕
审判员吴云
人民陪审员朱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