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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2618号

陆某忠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伐林木
当事人
陆某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618号罪犯陆某忠,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某忠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陆某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某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5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陆某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某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审 判 员 钱  伟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