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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2760号

钱传高与胡运海、程贤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传高,胡运海,程贤凤,程贤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2760号

原告:钱传高,居民。

被告:胡运海。

被告:程贤凤,系胡运海之妻。

被告:程贤法。

原告钱传高与被告胡运海、程贤凤、程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钱传高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运海、程贤凤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传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传高撤回对胡运海、程贤凤的诉讼。

审 判 员  费维斌

代理

审判员  唐礼金

代理

审判员  贺心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瑞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