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2760号
原告:钱传高,居民。
被告:胡运海。
被告:程贤凤,系胡运海之妻。
被告:程贤法。
原告钱传高与被告胡运海、程贤凤、程贤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钱传高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胡运海、程贤凤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传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传高撤回对胡运海、程贤凤的诉讼。
审 判 员 费维斌
代理
审判员 唐礼金
代理
审判员 贺心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瑞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