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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253号

蔡启明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启明,金永林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253号

申请执行人:蔡启明,男,1986年1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金永林,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蔡启明与金永林借款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32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代理

审判员  李东方

代理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