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820号起诉人:张桂华,女,1953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西庄村*组。2016年8月17日,本院收到张桂华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桂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68,3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起诉人张桂华以被告沈永胜、沈永和与被告讷河市二克浅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共同伪造土地承包合同,将起诉人张桂华的土地46亩非法占有,从2006年耕种至今,维护自己权益未果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桂华提出的诉讼属于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桂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彦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