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701号原告赵珍玉,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被告赵远庆,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原遵义县)南白镇。被告李敏,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龙泉镇。
原告赵珍玉与被告赵远庆、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赵珍玉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珍玉基于被告赵远庆、李敏主动偿还债务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赵珍玉负担。
审判员 吕 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成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