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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5453号

张渊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5453号罪犯张渊,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元。责令被告等4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754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39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3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5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渊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缴纳共同退赔个人份额人民币7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渊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渊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共同退赔人民币7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徐鲁龄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