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298号
原告:陈秀珍,女,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陈秋花,女,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陈亦明,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原告陈秀珍与被告陈秋花、陈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陈秀珍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秀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秀珍负担。
审判员 郑进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