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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2298号

陈秀珍与陈秋花、陈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秀珍,陈秋花,陈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298号

原告:陈秀珍,女,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陈秋花,女,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被告:陈亦明,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原告陈秀珍与被告陈秋花、陈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陈秀珍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秀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秀珍负担。

审判员  郑进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