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795号
原告:陈爱霞。
委托代理人:孙洁立,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赟鹏,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书忠。
被告:张广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霞诉被告张书忠、张广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爱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迪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