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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7795号

陈爱霞与张书忠、张广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爱霞,张书忠,张广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795号

原告:陈爱霞。

委托代理人:孙洁立,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赟鹏,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书忠。

被告:张广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霞诉被告张书忠、张广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爱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吕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迪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