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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2459号

杨义宗、甘信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义宗,甘信飞,彭燕燕,吴嘉豪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2459号

申请执行人:杨义宗,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甘信飞,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彭燕燕,女,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杨市。

被执行人:吴嘉豪,男,汉族,1992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杨义宗与被执行人甘信飞、彭燕燕、吴嘉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38000元(利息暂未计),并承担诉讼费3994元、律师费12000元,合计1539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燕燕、甘信飞和吴嘉豪的下落,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彭燕燕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一马路丰泰东海城堡一区9栋2单元1303号房,并委托拍卖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得拍卖款1320000元。本院依法对该款进行分配(详见附案分配方案),上述申请执行人可从中受偿61579元。本院又发函被执行人甘信飞、彭燕燕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但该院未有调查结果反馈。本院另向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提起异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提起异议。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24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立兴

审判员  苏志康

审判员  叶沛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顺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