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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844号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张文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844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佳,无业。2015年8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3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3月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治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佳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文佳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住处内容留董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文佳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住处内容留董某某吸食冰毒一次。距上次吸毒之后一个星期的一天上午10点,被告人张文佳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住处内容留董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人张文佳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住处内容留董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农历正月十五上午,被告人张文佳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住处内容留董某某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张文佳容留他人吸食冰毒5次5人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提交了报案记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申请、说明、协议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张文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文佳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证实王某某、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并带领公安机关将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抓获,现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均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佳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文佳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佳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文佳有劣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文佳到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郭 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路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