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4979号
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意民,男,该社职工。
被告:肖奎军,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鲁统竹,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鲁守彬,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赵建民,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奎军、鲁统竹、鲁守彬、赵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赵凤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