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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4979号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奎军、鲁统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奎军,鲁统竹,鲁守彬,赵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4979号

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意民,男,该社职工。

被告:肖奎军,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鲁统竹,女,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鲁守彬,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

被告:赵建民,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奎军、鲁统竹、鲁守彬、赵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赵凤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