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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1201号

江西金祥之科饲料有限公司与杨贤华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金祥之科饲料有限公司,杨贤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祥之科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瓜山105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57614014-5。

法定代表人:郭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贤华,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杨贤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贤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贤华银行存款、收入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