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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3182号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俞金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俞金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3182号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燕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金昌,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俞金昌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承担连带担保而代偿的款项40430.37元,并赔偿原告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俞金昌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燕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7日,原、被告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签订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月利率1.3%,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收取贷款手续费800元;原告为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为被告提供相关服务;被告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及担保费,共分24期偿还,被告每月应还款为2666.67元(其中:本息2186.67元,服务费及担保费480元);若原告为被告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则被告需足额归还原告为其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应承担向被告追偿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通信费、调查费、鉴定费、法院案件受理费等);并且被告还应支付原告12000元违约金;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签约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013年10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按约履行放贷义务。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及支付服务费和担保费。2014年1月,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委托律师发函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并在2014年2月又发函告知被告及时还款,并告知未及时还款将被提前解除合同。2014年3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6月原告为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40430.37元(其中本金38333.33元,利息1560元、扣收失败手续费150元、罚息387.04元)。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原告已代被告承担了贷款本息的还款责任,故原告可依法行使追偿权。现被告俞金昌作为借款人,由于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代其偿还,原告要求其归还代偿款及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有合同依据,且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二者之和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金昌归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0430.3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俞金昌支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公告费3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

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丹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