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128号原告李孩,男,1930年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文鹏,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华县。负责人杜加连,系该联社理事长。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原告李孩与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1622民初1390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李少剑
审判员 郭耀冬
审判员 王文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