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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1128号

李孩与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孩,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1128号原告李孩,男,1930年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文鹏,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华县。负责人杜加连,系该联社理事长。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原告李孩与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1622民初1390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李少剑

审判员  郭耀冬

审判员  王文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