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1158号原告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15号五楼,登记证号:鹰民证字071508号。法定代表人邹新华,职务主任。被告彭加丁,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彭加丁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加丁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段街和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L×××××的别克小型轿车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段街和所有的车牌号为赣L×××××的别克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告彭加丁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涂 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东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