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学,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贾贵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陈中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文学与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005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元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39904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海呼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渠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