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财保128号
申请人:张吉州,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
申请人:李国友,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
申请人:唐英,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资阳市雁江区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申请人张吉州与被申请人李国友、唐英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张吉州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国友、唐英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钟吉禄用��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为申请人张吉州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吉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友、唐英的财产,金额以420000元为限;
二、查封案外人钟吉禄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