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孙忠彦,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宫庆财,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王凤杰,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孙忠彦与被执行人宫庆财、王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孙忠彦向我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宫庆财、王凤杰所有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玉成
审判员 王险峰
审判员 任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鳕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