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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财保262号

郭立的与刘永虎、夏自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立的,刘永虎,夏自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262号

申请人:郭立的,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

被

申请人:刘永虎,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

被

申请人:夏自尚,住邯郸市邯山区。

申请人郭立的与被申请人刘永虎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永虎驾驶的所有人为夏自尚的冀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绍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