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5执2592号

广州市海珠区鑫捷欣纺织品经营部与张泽新、张泽裕、张泽涛合同纠纷2016执259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鑫捷欣纺织品经营部,张泽新,张泽裕,张泽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59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鑫捷欣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经营者:王红旗,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张泽新,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张泽裕,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张泽涛,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鑫捷欣纺织品经营部诉被告张泽新、张泽裕、张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海珠区鑫捷欣纺织品经营部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泽新、张泽裕、张泽涛支付货款103509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申请人确认,判决书中的被告张泽涛与实际欠款者非同一人,申请人不认识本案被执行人张泽涛,也未与其发生合同关系。故申请人表示需进一步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为避免申请错误,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人确认本案被执行人张泽涛并非实际欠款人,故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的,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59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烈兵

代理

审判员  黄 晟

代理

审判员  张瑞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