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59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珠区鑫捷欣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经营者:王红旗,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张泽新,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张泽裕,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张泽涛,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鑫捷欣纺织品经营部诉被告张泽新、张泽裕、张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海珠区鑫捷欣纺织品经营部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泽新、张泽裕、张泽涛支付货款103509元及相关利息费用。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申请人确认,判决书中的被告张泽涛与实际欠款者非同一人,申请人不认识本案被执行人张泽涛,也未与其发生合同关系。故申请人表示需进一步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为避免申请错误,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人确认本案被执行人张泽涛并非实际欠款人,故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的,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59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烈兵
代理
审判员 黄 晟
代理
审判员 张瑞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