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财保85号
申请人:梁林军,男,汉族,1960年08月29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
申请人:梁发民,男,汉族,1977年02月05日出生,住鄢陵县。
被
申请人:于春霞,女,汉族,1978年02月07日出生,住鄢陵县。
申请人梁林军因与被申请人梁发民、于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梁发民、于春霞共同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566号金博城小区9号楼2单元2703室(房产证号:新房权证洪门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梁发民、于春霞共同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566号金博城小区9号楼2单元2703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路杰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晋秋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