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884号
原告:共创集团衡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打线坪68号世纪名城G栋1207、1307。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
被告:周芝芝。 本院在审理原告共创集团衡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芝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共创集团衡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林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何 娟 校对人:何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