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2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世国。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8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454.6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3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中居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81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厚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